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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 时间:2021-08-17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

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年3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崇尚劳动良好氛围,推动工会普惠化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新时代我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职工疗休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休养生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具体体现。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纪,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创新发展各项服务内容,实现疗休养工作制度化、组织规范化、服务精细化,切实维护职工健康、休息权益,积极引导全区广大职工充分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书写好内蒙古发展新篇章,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建功立业。

二、组织管理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按照“节俭、安全”的原则进行,实行全员疗休养制度。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职工疗休养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和自治区产业工会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组织管理和分类指导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疗休养计划。企事业单位的年度疗休养计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的年度疗休养计划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方面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情况制定。

三、疗休养对象

疗休养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安排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原则上每名职工每三年可参加一次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具体标准为:50人(含)以内的不超过1人(含),51人(含)至100人(含)的不超过2人(含),原则上每批参加疗休养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和控制比例。旗县以上地方工会要围绕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任务等,定期组织特定职工群体开展专项疗休养活动。

四、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安排康复治疗、心理素质训练、健康讲座、文体活动、乡村体验等内容。要将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融入职工疗休养活动中,就地就近安排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和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将职工疗休养活动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与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提升职工素质相结合。

五、疗休养时间地点

组织实施疗休养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时间,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职工按照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疗休养活动,不冲抵国家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职工疗休养原则上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疗休养活动应充分利用区内工会系统所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疗休养培训场所。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可一地多点开展疗养和教育活动。

稳步推进省(区市)际职工疗休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适时开展职工跨省(区市)疗休养活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期间的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活动费、保险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每人每天按不高于500元,凭据优先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确有不足的,可用单位工会经费弥补;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疗休养费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公出标准凭据报销。

旗县以上地方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本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疗休养费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根据需要,可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有困难的基层工会予以适当补贴。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关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对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严格把关,对活动经费严格管理,做到项目、内容、开支合规、票据合法。违反规定的开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疗休养活动,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要广泛了解广大职工和基层单位的需求,指导基层工会规范制定疗休养计划,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认真组织职工疗休养,确保规范运作、规范管理、有序推进。

(三)推动疗休养基地建设。各级工会要根据职工疗休养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评估和认定,规范完善疗休养服务要素、服务品质等标准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培育选树一批经济实惠且能提供疗休养优质服务的阵地,不断提升职工群众疗休养活动质量。

(四)提升疗休养服务水平。职工疗休养场所要把握公益性发展方向,坚持为广大疗休养职工服务的宗旨,为疗休养职工提供整洁舒适的环境、优质温馨的服务。疗休养承办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等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确保活动安全。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疗休养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