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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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
工工作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和
《
中国工会章程
》
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
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
,
根据女职
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坚持自觉接受
党的领导
,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
先进性
、
群众性
,
坚定不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
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的贯彻落实
,
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竭诚服务女职工
。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
承担团
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
、
跟党走的政治责任
。
教育女职工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树立自尊
、
自信
、
自立
、
自强精神
,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
科学文化素质
、
技术技能素质和身
心健康素质
,
建设有理想
、
有道德
、
有文化
、
有纪律的女职
工队伍
。
第五条 按照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要求
,
践行新发展理念
,
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
,
弘扬劳模精神
、
劳
动精神
、
工匠精神
,
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
第一线建功立业
。
第六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
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同一切歧视
、
虐待
、
摧
残
、
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
第七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
章
、
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
监督
、
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
代
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参与平等协商
、
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
合同工作
,
并参与监督执行
。
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
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
,
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
,
督促
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
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
,
加
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
第八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
平等
、
夫妻和睦
、
勤俭持家
、
邻里团结等内容
,
充分发挥女
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
、
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
作用
。
第九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发现
、
培养
、
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
组织开展五一巾帼
奖等评选表彰
。
第十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
职工工作
。
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
,
积
极提出意见建议
。
第十一条 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活动,为促进妇女事业
发展作出贡献
。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
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和其他社会
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
会
,
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州)总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
,
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
大
型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
会应设立办公室
(
女职工部
),
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
县级
、
乡镇
(
街道
)、
村
(
社区
)
工会和中
、
小企事业单
位
、
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
作人员
,
也可以设立办公室
(
女职工部
)。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
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
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
、
一线女职工和基层
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
县以
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
第十五条 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
一人
、
副主任若干人
、
常委若干人组成
。
第十六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
表大会中
,
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相适应
。
第十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
员
,
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
主席担任
,
也可经民主协商
,
按照相应条件配备
,
享受同级
工会副主席待遇
。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
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
第十九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
职工委员会
,
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
员任期相同
。
在任期内
,
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
整时
,
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
、
增补人选
,
经
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
、
增补
,
并报上级工会女
职工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
轻化
、
知识化
、
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
、
以德为先
、
任人
唯贤的原则
,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
业务扎实
、
作风过硬
、
廉洁自律
、
热爱女职工工作
,
深受女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
培养
,
重视培训工作
,
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
问题
,
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
,
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
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
,
也可临时召开
会议
。
第二十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
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
心放在基层
,
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
,
为广大女职工
服务
。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
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
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
预算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
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
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