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试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工作的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区总本级对下补助实行项目补助管理的通知》(内工发【2016】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总工会对命名的自治区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试点所在基层工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自治区福利性托育试点用人单位开展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支出,可用于购买安全、卫生、教育、体育等有关婴幼儿照护的食品、用品、设备、场地租赁、服务、劳务、照护期保险费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办公费、奖金、津补贴、通讯设备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预算编制。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目标,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条 预算执行。经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自治区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试点名单后,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对下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逐级下拨至自治区用人单位福利性托育试点所在基层工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当年年底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项目支出绩效申报及自评表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
第八条 各级工会严禁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当年资金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两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按原预算渠道收回。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经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
对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先行地区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委派委托调解机制建设的通知》《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规定《试行)》精神,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对诉裁调对接工作给予资金补助。为加强和规范对下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对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诉裁调对接工作的旗县(市区)工会聘用的派驻到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接受劳动争议仲裁院委托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律师、法律专业人员等调解员的工作补助。
三、申报程序。各盟市工会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所属旗县(市区)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诉裁调工作室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提交补助资金申领报告及下一年度诉裁调对接工作旗县(市区)工会名单。
四、补助标准。自治区总工会对开展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的旗县(市区)工会,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派出调解员的工会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逐级下拨至旗县(市区)工会。
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办理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每件给予500-1000 元补贴,经调解末达成调解协议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每件给予1000-1500元补贴。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況,适当提高补贴标淮。各级工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況,制定工会调解员补助办法。
五、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执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将补助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各盟市工会要在当年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部下拨至开展诉裁调对接工作的旗县(市区)工会,不允许截留、挪作他用。旗县工会当年剩余资金可以跨年度使用。
六、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法律、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正确规范。
七、各盟市工会要于12月31日前,将自治区总工会下拨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