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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工会 时间:2023-07-26

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是自治区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作用,激励全区广大女职工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树立实绩导向、注重群众公认、彰显时代特色;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章  荣誉授予

第五条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授予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关和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女职工占多数的集体。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授予在自治区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女职工。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原则上不重复授予,已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参评。

第六条  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投身模范自治区建设。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勇于创新、敢为人先,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的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在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以车间、科室(班组)等为评选单位,其中女职工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应具有盟市级五一巾帼标兵岗(或同级其他荣誉)及以上的荣誉基础。

(二)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直接从事生产、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一线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女职工。原则上应具有盟市级五一巾帼标兵(或同级其他荣誉)及以上的荣誉基础。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推荐评选名额分配应当向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工会重点工作和工会女职工工作较好的地区倾斜,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向女职工创新工作室倾斜,向在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的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倾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副级或者相当于副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评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

(一)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建立工会组织,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

(四)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含综合集体合同中未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章或附件)的;

(五)影响民族团结,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中有不良表现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表彰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实行差额评选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工作在自治区总工会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自治区总工会五一巾帼奖评审委员会(由区总有关职能部门、驻会产业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负责推荐评选对象。

第十  在评选表彰年度内,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就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总体方案等事项,提请自治区总工会党组审议。以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名义印发评选表彰通知,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推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推荐评选工作在基层严格审查基础上,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评委会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盟市级自治区三级公示。

第十  按评选条件申报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推荐、工会女职工组织审查、工会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且所在单位应是劳动关系和谐单位。非公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的意见,同时征求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就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各级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基层申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  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按分配名额差额报初步推荐对象。初步推荐对象经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报送候选对象。

对材料不实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且不得递补或重报。要严守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自治区总工会五一巾帼奖评审委员会复审候选对象,优中选优等额提出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建议名单。

第十  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经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常务会议审定拟表彰名单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  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集体和个人自治区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奖章)、证书。

十八  自治区总工会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受表彰先进女职工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  对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称号的女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

第二十条  对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个人、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所在集体的负责人及女职工,所在单位及当地工会结合实际,优先为其提供培训交流、健康体检、疗休养、参加重大活动等机会;所在单位可通过集体协商,从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奖励。

二十一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的关心关爱,做好帮扶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服务

二十二  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查,掌握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颁发、撤销等情况,建立表彰工作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十三  各级工会组织在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健全完善评选机制,制定修订评选表彰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评选表彰工作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服务,建立表彰工作档案,跟踪了解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相关情况;

(三)大力宣传展示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事迹,充分发挥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榜样示范引领作用;

(四)关心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其职业发展和生产生活提供相应支持;

(五)加强对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的后续管理,对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按程序申请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

(六)接受群众监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的先进女职工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未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  获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的先进女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生活腐化堕落,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  撤销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岗、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称号,依照推荐评选审批程序,经其原推荐渠道逐级上报,所在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经认真审核,报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撤销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集体和个人,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常务会议也可直接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书面通报其所在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对应启动撤销程序而未启动的,将缩减下一次评选表彰推荐分配名额。

    

第二十  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表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