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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来源:锡林郭勒盟工会 时间:2024-01-05

全盟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等,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锡林郭勒盟工会、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特向全盟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和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和所在地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锡林郭勒盟工会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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