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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工会 时间:2023-08-11

第一章    

  •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77《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安排,列入自治区总工会部门预算,用于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困难帮扶工作的资金。
  •  帮扶资金管理使用遵循“财政引导、工会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围绕国家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决策部署,立足工会职责,引导工会切实解决职工困难,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责任主体
  •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工会巩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持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在职工遇到各类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开展前置性、补充性、开发性帮扶和送温暖服务,并对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做到充分配套或补充,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支持巩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在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协同做好因各种困难暂未纳入政府社会救助范围的,或按现行政策标准接受社会救助后仍存在其他困难的职工家庭帮扶工作。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和实际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
  • 支持对职工开展送温暖等服务。支持解决在各类职工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时开展服务和慰问,针对各类职工群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开展服务和慰问。
  • 支持工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用于支持工会帮助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偏远地区、艰苦岗位等特殊职工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提供解决生活后顾之忧等服务。
  • 配套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复的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支持项目。
  • 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适时确定的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其他相关支出项目。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工会的一般性支出,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帮扶送温暖工作无关的支出。

  •  自治区总工会、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相关备案的其他资金使用主体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级项目规划、储备、申报、实施、绩效监控与自评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  帮扶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各级工会要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帮扶资金原则上支持已储备的项目。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申报情况与全国总工会支持项目情况,在年度资金规模内通过项目配套补助、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不简单切块下拨。
  •  帮扶资金申报使用要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标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 直接补助到帮扶对象家庭类的项目,应当参照物价指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政府同类救助项目标准。
  •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参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级财政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相关标准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支持送温暖、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类项目,要依据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服务职工人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帮扶工作基础、政府相关服务标准等因素科学测定。
  •  资金管理和监督
  •  帮扶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不断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益。
  •  各资金使用主体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服务职工群体类型、服务内容与规模,认真编制绩效目标,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统一部署要求,开展项目储备与申报。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区项目储备情况编制预算并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  各资金使用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开展中期绩效自评,对绩效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确保绩效目标落实。项目结束后,各资金使用主体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
  •  资金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需及时向自治区总工会报告情况和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调剂。
  •  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工会相关部门应在资金使用管理各个环节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帮扶资金取得、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工会应当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帮扶资金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项目论证、绩效评价、招标、验收等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帮扶项目实施。
  •  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用于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的各类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也可制定本层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内工发〔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