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工会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锡林郭勒盟工会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锡工劳监函字[2025] 2号
全盟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重要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三、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要落实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到位。
锡林郭勒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